摘要
由于承担了一定的社会改革转型成本,我国社会保险费率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长期处于较高水平,用人单位缴费压力较大。同时,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基础的政策规定也有争议,因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论实际水平还是年度增幅,都显著高于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于实际工资水平较低的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了缴费负担。这些不仅成为企业发展的掣肘,存在大量不实缴费现象,对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也影响了企业年金即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第8期16-17,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