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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有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家庭有重男轻女的观念,但是女性是生育权的主体而不是工具,强制怀孕,甚至要求非男孩不要,严重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所以如果以生二胎为起诉离婚理由并不正当。女性在当今社会仍处于弱势地位,需进一步保障女性在生育、就业等方面的权益,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
出处 《恋爱.婚姻.家庭(纪实)(上)》 2019年第11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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