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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广告条例末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通过电话发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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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发送广告。《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出处 《新疆人大》 2019年第4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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