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认领婚生子女之诉中,原告已提供必要证据初步证明应当存在亲子关系,是人民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首要条件;在满足相关条件时,人民法院还应当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身份和社会关系稳定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推定亲子关系成立。送养人请求确认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的收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收养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尽量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关系稳定。
作者
刘碧波
刘昌海
Liu Bibo;Liu Changhai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4期35-3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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