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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向工商登记机关送达冻结裁定不构成对股权的有效冻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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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应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执行裁定,送达时始发生股权冻结的效力。在未送达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仅将执行裁定送达工商登记机关时,并不构成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有效冻结。
作者 高明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4期105-10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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