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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后应注重结案方式的审查 被引量:1

Focusing on Reviewing of Case Settlement Methods after Enforcement Reconcil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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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执行结案方式混乱是执行乱的表现形式之一,需对各种执行结案方式进行严格区分。执行和解后存在因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情形而采取执行完毕报结的方式,也存在和解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情形或者需要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情形而采取终结执行报结的方式,还存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情形而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方式,对不符合上述结案情形的案件则不能报结。
作者 卫志强 朱跃星 Wei Zhiqiang;Zhu Yuexi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4期108-11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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