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缘起: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判决与另案执行裁定的冲突2017年5月9日,原告上川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购买上川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合同价款为6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约定:买受人于2017年5月9日一次性支付房款200万元;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房款400万元。被告逾期付款超过60天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还应支付原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办案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3期92-9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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