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产品形状的实用价值日趋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多个部门法的同时规范。鉴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于产品形状实际提供了多种保护的可能,同时在不同部门法的适用之中缺乏统一尺度与协调机制,容易造成司法保护上的冲突和困惑。本文对各部门法的保护制度进行综合评判和利弊权衡,主张依据产品性质及其艺术性,对产品形状分别赋予不同的部门法保护而力争排除多重保护,特别是针对著作权法的修订,提出以准确限定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的方式,来确定专利和著作权等保护的分野。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6期58-6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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