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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对公司投入资金不影响其履行代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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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实际股东根据名义股东出具的代持承诺书,要求确认名义股东名下股权归属自己所有的,属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义务不受名义股东在经营公司期间是否对公司投入资金的影响。
作者 洪培花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7期18-2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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