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无证经营非专卖、限制买卖商品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一款所指的“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或广义上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非直接列入此类目录范围的,即使没有经营许可,亦不应以此为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于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四款“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适用上亦应持严格的限制解释态度,除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之外,确有适用必要的,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通过对非法经营罪第一款的明确性要求和第四款适用的严格限制,可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非法经营罪适用中落入实处,防止对经济领域的过分干涉,从而保证市场经营者权益。
作者 姚翔宇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7期40-42,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