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逃税案在适用程序上一般应遵循行政处罚前置于刑事处罚的原则。当纳税人符合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情形,只要达到了殳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可直接立案。同时,该情形仅系对适用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作出限定,并不能得出对纳税人逃税的数额计算只能从第三次计算,对以前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节点前的所有逃税行为及数额不予追究的结论,否则就是将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限制规定与逃税罪的构成要件相混淆,也与逃税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时效规定不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7期43-4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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