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成立自动投案要求行为人前往司法机关的目的是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出于打探案情等其他目的,或者是以被害人、证人或者其他身份报案,并否认自己犯罪事实的,由于其并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意图,在主观上不具有投案心理,不属于投案行为。当然,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系正当防卫,而以被害人或证人身份到案的,只要其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作者
张晔
聂昭伟
Zhang Ye;Nie Zhaowei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7期50-5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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