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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认定

Affirmation of Taking Advantage of Others’ Precarious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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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作者 肖云宾 张建军 Xiao Yunbin;Zhang Jianjun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7期63-65,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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