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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与承担保理合同责任无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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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保理合同中既包含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也包含金融借款、应收账款催收等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债权转让,此类案件不应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理合同中的基础债权是否真实,属于是否能够履行合同问题,与保理合同效力无关。保理商不存在缔约过错问题,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能以是否尽到审慎义务而判令其承担责任。
作者 白金城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7期66-70,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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