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当特定容器的标识含有内容物商品品名、对内容物商品的描述或者商品制造商等让消费者及相关公众据以明确认知商品类别属性的信息,则该容器的用途也应确定无疑地为内容物商品的外包装。该包装物上所标注的商标,可以对应为内容物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包装物与内容物商品不仅可能构成整体的侵权产品,带有涉案商标并标注内容物商晶名称的包装物,亦可能单独构成商标侵权。此类制造、销售带有他人商标无内容商品的包装物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7期89-9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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