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法院判决股东返还出资款,是建立在其因抽逃出资对公司返还义务的事实认定上。股东在抽逃出资后又进行了股权转让,不影响公司主张其返还被抽逃的出资款的权利。受让股权的一方在股权转让时,明知股权瑕疵事实仍以一定价格受让该瑕疵股权,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价格对应的是瑕疵股权,而非无瑕疵股权。在出让股权的一方返还出资后,即瑕疵股权得到补正,出让方有权要求变更原股权转让价格。
作者
杨鸾
戴顺娟
Yang Luan;Dai Shunjuan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0期76-7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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