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对混淆后果的认定并不应当仅限于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所造成的混淆,倘若一项行为会造成混淆可能性的,也应当列入混淆后果。本案原、被告的产品在销售价格、销售场所等处虽然确实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鉴于原告产品的知名度,消费者在购买被告产品后,他人看到该产品时必然会将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造成混淆,误以为系原告产岛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产品,从而造成售后混淆的后果。
作者
杜灵燕
张玥
Du Lingyan;Zhang Yue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0期87-90,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