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程序选择的自愿性是认罪认胡从宽制度下一步完善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从目前制度运行状况来看,正向认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非常困难,因此本文试图构建一种反向检验路径,以期发现和认定非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追诉人提供权利救济。具体为:被追诉人未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知悉权受损以及非自愿性供述是认定被追诉人非自愿认罪认罚的实质要件;被追诉人能够在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协助下最迟于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书面异议;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将依据具体案情转换,适格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被追诉人有权申请重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5期76-80,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研究”(16XJA820001)
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校级科研项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研究”(2018XZQN-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