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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被引量:3

Ownership Contingent Right Shall be Exercised in Proper D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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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在权利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法律赋予其债权物权化的特别保护。但是,不动产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促成产权变更登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严重滞后于合理期限行使权利,致使争议不动产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应当认定为不动产买受人存在过错,不能排除法院对争议房屋的强制执行。
作者 吕凤国 Lv Fengguo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3期13-1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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