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实质上所要解决的是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审理案涉合同纠纷,属程序性争议。当事人以己方没有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基于解决程序争议应兼顾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原则,法院就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审查应侧重于形式要件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完备、仲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要件,而不应以合同真实有效作为认定仲裁条款有效的依据。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6期8-1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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