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除了自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还应包括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对于是否属于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可以根据相关信息的内容,是否假冒他人名义,是否使用虚假身份,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有无现实的犯罪行为等情况,在慎重审查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判断。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作者
戴建军
陈青
Dai Jianjun;Chen Qi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6期18-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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