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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商利用C2C平台售假的侵权责任

Infringement Liability of Network Retailer Counterfeiting on C2C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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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C2C平台与网络零售商之间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网络零售商在淘宝平台上销售假冒产話,构成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竞合,淘宝公司有权选择其认为更有利于它的维权方式。因售假行为给C2C平台造成的损失,应综合考虑网络零售商在淘宝店铺的经营时间、销售规模、商品种类、销售金额、获利情况以及商家的主观过错程度、售假与损害的因果关联程度等因素。
作者 夏群佩 洪海波 Xia Qunpei;Hong Haibo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6期89-92,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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