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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参与分配函的救济

Relief of Involved Party Refusing Participating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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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所在法院(原执行法院)向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申请书以及执行依据等材料,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审查确定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并决定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应向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原执行法院就其提交或转交参与分配材料的行为提出异议。
作者 温春玉 Wen Chunyu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6期101-10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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