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冯某生前是某公司保安,公司规定冯某的正常上班时间为8点30分。冯某平时有提前到达公司并进行早锻炼的习惯。2016年12月28日6点35分左右,冯某在公司门口附近横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冯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冯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认为,冯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因此,不予认定冯某为工伤。冯某家属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判决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出处
《人民之友》
2019年第10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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