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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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公告就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解释[J].广东饲料,2002,1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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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饲料研究,2002,25(12):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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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J].福建畜牧兽医,2002,24(6):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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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养猪,2003(1):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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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湖南饲料,200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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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丁巧丽.肉类中含500克“瘦肉精”将追究刑事责任[J].中国牧业通讯,2005(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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