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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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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实行“免、抵、退”税企业应交税金和应退税金的计算,关键在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
作者 王德树
出处 《商业会计》 2002年第11期45-45,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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