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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养协议能否变更为经济合同——浅析一起履行内退协议争议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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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唐振德是遂宁市南强邮政支局的退养职工,1970年2月起做乡邮递员工作,每月工资24.50元。1984年2月,原遂宁县邮电局与唐振德签订了《公社邮递员合同》,约定期限为5年,劳动报酬每月45元。1988年10月,复桥乡政府给唐振德发了14年的辞退补助金,并在发放补助清单上注明:'乡办邮递改革,今后工作年限的计算,由乡政府从砍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后,唐振德仍继续留原岗位作邮递员工作,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1990年8月。
作者 钱昭明
出处 《劳动理论与实践》 2002年第10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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