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文化人类学性质之民族音乐学的理论思路,以不同历史阶段中,音乐社会功能的不同性质和乐师社会身份的不同性质,可以把中国音乐文明历史,划分为如下的5个时期:1.周秦之前的巫乐期,乐师主要以巫师的面目出现,音乐乃是原始巫术的有机组成部分;2.魏晋之前的礼乐期,乐师主要以工伎的面目出现,音乐乃是礼的附庸、政的奴婢、刑的补充;3.唐宋之前的宴乐期,乐师主要以家奴的身份出现,音乐乃是“娱密座,接欢欣”,佐酒进食的背景;4.明清之前的俗乐期,乐师主要以戏子的身份出现,音乐真正进入俗众的日常生活;5.民国以来的新乐期,乐师主要以专业化艺人的身份出现,音乐彻底蜕变成为商品化的欣赏对象。这种新的中国音乐文明历吏分期方法,对于以往大多或者根据时间绵延序列、社会形态序列,或者根据音乐事象类别、音乐形态类别来进行中国音乐文明分期的传统方法,无疑是一种新的叙事范式。如此,可能有助于真正深入分析中国音乐文明的内涵发展及其变化,并把历史的叙事和文化的分析真正结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出处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
2002年第4期5-7,共3页
Journal of Nanjing Arts Institute:Music & Perform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