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纠纷处理(第23条) 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处理方法是判决和仲裁。由于国际贸易合同的纠纷,以仲裁解决比较合适,因此经销合同一般也要设置仲裁条款。这是出于以下理由: 1、仲裁判定根据国际条约进行,因此在许多国家有效力保证,而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效力很少被承认。 2、仲裁采取一裁终结的制度,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有了结,而在许多国家法院判决采取三审制。
出处
《世界机电经贸信息》
2002年第11期57-5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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