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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三要素”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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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 ,标题作为公文“三要素”之一 ,是我国公文格式的重要要素和必备的指定项目 ,这种硬性规定不但不符合按标准化原理设计公文格式的要求 ,而且还为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增添了人为的繁琐。我们应该以施行公文格式“新国标”为契机 ,摒弃原公文工作中许多因循守旧和形式主义的传统做法 ,将简化和改进现行“三要素”公文标题作为突破口 ,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公文结构和格式的标准化。
作者 杨戎
出处 《档案学通讯》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43-46,共4页 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GB9704-1988(国家机关公文格式)(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公文格式的国家标准)
  • 21955年1月1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发文须加注‘标题’或‘事由’(便函除外)”.
  • 3《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办1996年5月3日印发,施行)
  • 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施行)
  • 5《四川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01]19号)
  • 6方子丹.《最新应用文》[M].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90..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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