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在以往的文章中曾提出少数民族地区保险业发展应确定一个适当的过渡性阶段,但末详细地展开说明.本文将进一步对过渡性阶段的内涵、原因和实施加以论述.
一、何谓少数民族地区保险业的过渡性阶段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这一阶段,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保险业得以恢复并初具规模.第二阶段是九十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众多的保险主体进入保险市场,保险业作为商业经营直接进入市场,按照经济规律来运行,使保险深度和密度有了极大的提高,保险业进入大发展阶段.但是,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基础差、市场经济机制还未真正形成,保险业还较为落后.所以,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中部地区的保险业相比,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保险业实质上还未进入第二阶段.为了使该地区保险业有一个大的发展,在进入第二阶段之前必须有一个过渡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