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监听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侦查机关将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追诉犯罪,对公民的谈话加以截听、录音的行为,属于监听行为。由于监听具有极易侵害公民宪法性权利[1]的特点,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和规范监听的适用也就成为必然要求。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监听缺乏刑事诉讼法典层面的法律依据,对监听行为的规制长期依据一般法律和司法解释,[2]而且相关条文内容存在模糊性.
作者 汪海燕 马康
出处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148-162,共15页 China Legal Education Research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