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社会问题纷繁复杂,往往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争议发生时,不同思维方式有可能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中国语境下,法律职业准入前的法学本科阶段,应该养成何种思维?这种思维具有何种内涵外延,为什么要经过法学教育而形成?在本科阶段即要形成该种思维是否必要可行?如果必要可行,可有现实路径可循?
出处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4年第3期166-206,共41页
China Legal Education Research
基金
笔者主持的“北京理工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2012YT2302)“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的培养——以侵权责任法课程为核心”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