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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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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3年9月24日,斯特拉斯堡;1988年1月2日生效)签署本公约的欧洲理事会成员国,鉴于欧洲理事会的目的在于在成员国间达成更大的一致;鉴于基于平等和社会团结,有必要处理因故意的暴力犯罪遭受身体伤害或健康受损的被害人以及因此类犯罪而死亡的人扶养的人的境遇;鉴于有必要引入或者推行犯罪地国补偿这些被害人的方案,尤其是当未能查获犯罪人或者犯罪人无力补偿时;鉴于有必要在这个领域设定最低标准;注意到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关于犯罪被害人补偿问题的(77)
出处 《西南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275-27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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