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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期地方信息公开立法的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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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公开是透明政府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要件。基于公共利益视角下的信息获益最大化要求,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使权力的运作处于阳光之下,是最有利于公共价值的创造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信息公开的改革创新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意,信息公开的立法则成为政府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对公民知情权的一种积极性回应。在我国,信息公开立法的探索遵循的是一条'先地方立法积累经验,后中央立法整体推进'的'由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道路。
作者 于江
出处 《西南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136-150,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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