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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分税制条件下的地方财政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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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分税制后的财政是“法制财政”。从今年实施的“分税制”是一种新型的财政体制。市场经济就本质上讲是法制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法制化、规范化,而分税制恰恰足以法制为前提。在西方,实行分税制的国家。
作者 傅光明
机构地区 湖北省财政厅
出处 《财政与发展》 1994年第4期38-39,共2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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