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今年起,我国在财税改革方面推出了分税制、新税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三项重大改革举措。这些举措具有整体性、规范性的特征,是针对财税体制深层矛盾而采取的根本性改革,并通过财政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具体化、规范化,对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产生极其重大的和深远的影响,随着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又对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财政法制对改革成果加以巩固,对新的矛盾加以立法规范,对财政运行加以法律保障。
出处
《财政与发展》
1994年第7期36-38,共3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