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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综合财政管理法制建设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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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综合财政管理法制建设的配套改革,应以综合预算为轴心完善、建立综合管理法规体系。主要是建立“三法”或是“一例两法”:(一)预算外资金管理法(或称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这是实行综合预算的前提。立法要点:一是科学界定预算外资金的涵义、性质。明确规定预算资金,所有权属国家,调控(使用)权属政府,管理权属财政,为“还三权”立项正名。二是由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统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三是确定综合预算管理范围,除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创办的实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和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事业性、营业性收费,以税收的形式参与分配。
作者 廖卫清
出处 《财政与发展》 1996年第11期34-35,共2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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