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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为公”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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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报载,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大偷税案,某葡萄酒厂“长城”分厂厂长李远平,因偷税11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远平一案警示我们“为公”偷税法亦不容。 偷税,顾名思义,是指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非法手段,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对偷税者。
作者 彭勇
机构地区 黄陂县财政局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15-15,共1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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