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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耕地造地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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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略)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包括非农业建设征用耕地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领取占用耕地许可证后,依法报批。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 依法占用菜地。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1997年第9期46-47,共2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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