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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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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1998年第2期46-47,共2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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