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25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以生产经营额的1‰计提和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二、商业批发零售业务,运输企业联运业务,建筑业的转包业务,金融企业经营一般贷款业务,外汇、金银、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的具体计征办法按《通知》规定执行.三、地方教育发展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为征收.省级金融保险企业,省直各部门1992年1月1日以后在汉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涉外企业),以及中央及外地来汉单位兴办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1998年第2期47-47,共1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