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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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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门市皂市镇城乡建设办公室在“皂市水府集贸市场”扩建工程中,为了积纳个人资金按统一设计、统一标准施工,确保扩建工程整体规划实现,采取了先将扩建的土地分成若干宅基地,且使用权分别划给个人,再一次性收取土地转让费和建房费(合同中转让费、建房费各是多少数目不明),最后建房交钥匙及各种有关的证件给出资者.此类情况契税征收,我们认为适用于《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四项之规定,可城建(办)则认为此举是为确保规划实施到位,不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范畴,只同意按土地转让费为准缴纳契税.请问,征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究竟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呢?
作者 刘忠杰 农契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1期46-46,共1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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