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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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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2号文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财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1999年第6期48-48,共1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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