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1994 年1月1日以来增值税出口退税税率的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毕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宜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出口企业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这种按原征税的税率退税的简单规定在实际中出现了严重问题:出口退税规模增长过猛,退税增长大大超过征税和出口额的增长,骗取出口退税现象严重,致使国家财政收入流失,一些守法经营的出口企业应退税款不能及时到位。为此,国务院于1995年5月和10月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1期31-32,共2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