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资本利得课税一直是美国人讨论的焦点。其税收实践,特别是资本利得课税的税负更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以个人资本利得课税为例,1921年以前美国对资本利得的课税采取与普通所得一样的办法。1921年以后,对资本的利得课税开始实行低税负政策,这以后税收优惠程度发生多次变化。从1942年到1986年,对个人持有资本在六个月或一年以上的部分资本利得征税(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4期45-46,共2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