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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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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23-23,共1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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