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旧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同时符合4个基本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对已确认的销售收入,既包括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又包括可实现的销售收入,但如果没有收到货款,就以确认实现的销售收入来计算本期损益的话,必然带来超前交纳资金,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还有可能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而新的会计制度关于收入的确认,避免了上述有关缺陷,即现开的销售发票可以不作收入,要看发票的款是否可以收到。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2002年第9期40-40,共1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