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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就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经营期间申请变更注册地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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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省财政厅于2002年9月3日发出《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注发[2002]39号),就会计师事务所在持续经营期间,申请变更注册地作出明确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州(含林区、直管市,下同)行政区域内申请变更注册地,需经当地市州财政部门批准,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作者 沈柱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9期34-34,共1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关键词 武汉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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