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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努力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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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法定位定性《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法》
作者 饶建国
出处 《财政与发展》 2005年第11期22-24,共3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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